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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日期:2013-09-18    浏览量:164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80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养老金×5%(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上办法计算的调整金额低于210元的,按21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4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80元。
  2、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0元。
  1966年底前进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学习,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120元。
  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2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80元。
  4、对原工商业者倾斜调整,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3、4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70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退职生活费×10%(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各地一定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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