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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03-14 | 阅读次数:1532 | 返回列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做好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明确工作安排,按部领导批示要求,经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6年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人员等7个职业。
二、统一鉴定日安排
(一)坚持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8、19、20日,5月20、21、22日,7月15、16、17日,9月16、17、18日,11月18、19、20日。
(二)全国统一鉴定日期(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日”)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20日、11月18日进行,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填写《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2015年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营销师等3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2日进行。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地要积极贯彻政府职能转变和职业资格管理改革与清理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核,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四)加强阅卷评分环节的监督管理。从2016年开始,除实行智能化考试的职业等级外,其余职业等级的试卷均由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评阅。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在“全国统考日”结束后30日内完成全部试卷的阅卷评分工作。
(五)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六)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答考生咨询,及时解决现场发现的问题。
 
附件:1.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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